东城区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东城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辽金时期已出现村落,金代为中都东北部,元代位于大都东半部。明代永乐十九年(1421年)定都北京,东城为15个坊。清代属大兴县,东城驻有镶黄、正白、正蓝四个旗。元、明、清三代皇宫均建于今城区域内。民国时,今东城区为当时的内一、内三等区。新中国建立后,1952年设东单区,东四区,1958年,东四区合并改称东城区。2010年,东城区合并崇文区,成立新东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天安门广场坐落在东城区,全国重大政治活动和庆祝活动都在这里举行。辖区内有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级机关20多个,局级机关100多个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所属单位200多个。

东城历来是商贾云集的富庶之地,作为商业中心地区已有上百年历史。金街”王府井精华荟萃,既有“同升和”、“盛锡福”、“中国照相”老字号企业,也有百货大楼、工美大厦等传统风格的国内著名企业,还有新东安市场及面积达80万平方米亚洲单体最大建筑的东方广场。漫步“金街”,照明灯饰流光溢彩、造型多变的喷泉、老北京风情雕塑令游人乐而忘返。其他如北京站、隆福寺等传统商业街在国内外也享有很高知名度。近几年着力发展的十里”银街”汇集了上百家国内外驰名品牌的专营店。东单、东四、和平里、北新桥等商业区也已形成规模。